因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
>> 返 回 << | |
发布时间:2015-5-8 | |
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工伤律师、泰安劳动争议律师、济南劳动纠纷律师、泰安工伤赔偿律师、泰安经济补偿、泰安工伤律师网、泰安工伤律师、济南工伤律师、泰安劳动纠纷律师、济南劳动纠纷律师、泰安工伤赔偿律师、济南工伤赔偿律师、济南劳动争议律师、泰安劳动争议律师、劳动争议网、工伤赔偿网、泰安工伤赔偿律师、济南工伤赔偿律师、泰安劳动纠纷律师、济南劳动纠纷律师,泰安工伤律师网、济南工伤律师网、泰安工伤赔偿律师、济南工伤赔偿律师、泰安劳动纠纷律师、济南劳动纠纷律师、泰安工伤律师、济南工伤律师、泰安工伤赔偿律师、济南工伤赔偿律师、泰安劳动纠纷律师、济南劳动纠纷律师、泰安工伤纠纷律师、济南工伤纠纷律师,济南、泰安李学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手机:18354885199 网址:http://www.lixuejunlawyer.com
|
下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 上一条: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
热点新闻: |
最高院案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可以阻却执行 (阅读次数:7627 次) |
济南律师网新年贺词 (阅读次数:3978 次) |
诉讼时效统一为三年?最高法院的权威最新解释(附法律规定)! (阅读次数:3951 次) |
泰安离婚律师、济南离婚律师、泰安婚姻律师、济南婚姻律师确认亲子关系,亲子鉴定 (阅读次数:3492 次) |
交通纠纷法律法规 (阅读次数:3362 次) |
衢州婚姻律师,衢州离婚律师,继承纠纷,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阅读次数:2630 次) |
济南婚介,济南婚姻介绍所,济南相亲网,济南征婚,婚恋网,可自主联系、自由相亲、自由恋爱 (阅读次数:2561 次) |
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阅读次数:2375 次) |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阅读次数:2336 次) |
2021年泰安相亲会,可自由相亲、自主联系、自由恋爱--尽在相邦婚恋网; (阅读次数:2277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