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婚姻家庭部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鲁高法【2008】243号

>> 返 回 <<
发布时间:2015-5-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鲁高法【2008243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济南、泰安,李学军律师,18354885199,网址:www.lixuejunlawyer.com)

2008827日—29日,省法院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就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其中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新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全省民事法官也面临着需要进一步转变审判理念,更新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学理论水平等新的挑战。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第二十二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省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的精神,强化“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高快好省”地妥善审理好各类民事案件,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规范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开创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省法院于2008827日—29日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事审判庭庭长、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省法院周玉华院长发表了重要书面讲话,李勇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周玉华院长和李勇副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以及面临的主要形势,安排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民事审判工作,研究讨论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坚定了理念,明确了任务,凝聚了力量,必将对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实现新的发展、新的跨越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会议就某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鲁高法【2008243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李学军律师,18354885199,网址:www.lixuejunlawyer.com)

会议认为,婚姻家庭案件面广量大,收案总量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而且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关系到我国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和指导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物权法》等相关民事法律的颁布实施,婚姻家庭案件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婚姻家庭案件适用法律的研究,进一步规范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依据《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会议就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若干问题达成倾向性意见:

(一)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该问题的处理涉及到《物权法》的适用问题,《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在维持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有条件地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即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共同共有的典型形式,是否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予以分割,《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共有基础丧失,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人“有重大理由”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法律未具体规定,尚需要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在此之前,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重大理由”为事由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关于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应否支持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教育费用也不断增加,成年子女特别是接受大学教育的成年子女的教育费、抚养费等费用相应地不断增长,单纯依靠子女自身的劳动收入很难完成学业,尤其是父母离异的,子女的教育费用更难以为继,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以往审判实践中一般支持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教育费的诉讼请求,但《婚姻法》修改后,将成年子女排除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因此,对于已经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教育费等费用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四)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种类比较复杂,有些具有分红性质,有些具有储蓄性质,有些具有消费性质,有的指定受益人,有的未指定受益人。处理该问题应当依据《婚姻法》、《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行为,应视为一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只能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明确约定由受益人享有的,应当认定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具有分红、储蓄等财产性质的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可以另行处理。

(五)关于结婚登记有瑕疵的婚姻关系的处理问题。实践中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的行为,如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由他人代为办理登记;以他人的名义或者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一方以虚假身份领取结婚证,而并非婚姻当事人等等均是婚姻登记过程中存有瑕疵的行为。这些行为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因此,对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引起的婚姻关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

(六)关于婚姻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加以处理:一是婚姻当事人仅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属于以协议离婚作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则应认定协议不生效。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依据;二是婚姻当事人签订的以履行夫妻忠实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由此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是以限制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婚姻自由原则为内容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七)关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判决主文如何表述的问题。目前,离婚案件中,不准婚姻当事人离婚的判决主文的表述方式很不统一,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一种表述方式为“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另一种表述方式为“不准许当事人离婚”。对此,会议经研究认为,对于判决不准当事人离婚的案件,在判决主文中采纳“不准婚姻当事人离婚”的表述方式比较妥当,这是由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离婚案件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第一次离婚诉讼采纳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则有违民事诉讼理论“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关键词搜索:泰安离婚律师、泰安婚姻家庭律师、泰安继承纠纷、泰安婚姻律师,泰安离婚纠纷,泰安离婚律师网、泰安离婚律师,济南离婚律师,泰安遗产继承律师,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济南亲子鉴定,泰安亲子鉴定,济南重婚罪,泰安重婚罪,济南婚姻律师,泰安离婚律师网、泰安婚姻家庭律师、泰安离婚纠纷、泰安婚姻家庭纠纷、泰安婚姻律师,泰安继承律师,济南继承律师,泰安遗产律师,泰安子女抚养,济南遗产律师,济南子女抚养,济南收养,泰安收养,济南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泰安继承纠纷律师,济南婚姻家庭纠纷,泰安婚姻家庭纠纷,法定继承,济南公证遗嘱,泰安公证遗嘱,济南遗产分割,泰安遗产分割,济南代位继承,泰安代位继承,济南胎儿继承,泰安胎儿继承,济南家庭暴力,泰安家庭暴力,济南无效婚姻,泰安无效婚姻,过错赔偿,济南收养纠纷,泰安收养纠纷,济南监护权,泰安监护权,济南探望权,泰安探望权,事实婚姻,济南非法同居,泰安非法同居,济南协议离婚,泰安协议离婚,济南婚前彩礼,泰安婚前彩礼,济南财产分割,泰安财产分割,济南离婚赔偿,泰安离婚赔偿,济南夫妻共同债务,泰安夫妻共同债务,济南夫妻共同债权,泰安夫妻共同债权,济南离婚赔偿,泰安离婚赔偿,泰安财产公证,济南财产公证。泰安婚姻律师、济南婚姻律师、泰安遗产继承律师、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泰安离婚律师、泰安离婚律师网、济南离婚律师、济南离婚律师网、泰安婚姻律师网、济南婚姻律师网。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泰安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李学军,手机:18354885199,网址:www.lixuejunlawyer.com

下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上一条: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热点新闻:
最高院案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可以阻却执行 (阅读次数:7643 次)
济南律师网新年贺词 (阅读次数:3990 次)
诉讼时效统一为三年?最高法院的权威最新解释(附法律规定)! (阅读次数:3963 次)
泰安离婚律师、济南离婚律师、泰安婚姻律师、济南婚姻律师确认亲子关系,亲子鉴定 (阅读次数:3753 次)
交通纠纷法律法规 (阅读次数:3382 次)
衢州婚姻律师,衢州离婚律师,继承纠纷,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阅读次数:2644 次)
济南婚介,济南婚姻介绍所,济南相亲网,济南征婚,婚恋网,可自主联系、自由相亲、自由恋爱 (阅读次数:2581 次)
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阅读次数:2385 次)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阅读次数:2345 次)
2021年泰安相亲会,可自由相亲、自主联系、自由恋爱--尽在相邦婚恋网; (阅读次数:2288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