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 返 回 <<
发布时间:2015-5-7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李学军农村及国有土地专业律师,济南、泰安律师,18354885199.网址:www.lixuejunlawyer.com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国土资源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物权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国土资源是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规定土地权利和矿权行使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最主要的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物权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是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物尽其用。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物权法》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实践中各种纠纷的解决明确了法律规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有力地保护了八亿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物权法》是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有力武器
《物权法》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物权法》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性质。《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提供了有力武器。
(三)《物权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强大动力
《物权法》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民事基本法,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利的滥用。《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是否尊重《物权法》所确定的财产权,是检验和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物权法》对推进依法行政提出的新要求,更多地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财富增长、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能力。
二、准确把握《物权法》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
《物权法》与国土资源管理息息相关。《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权利和矿权的规定,既有对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肯定和继承,更有许多创新和突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特别是与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内容和条款,并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
(一)《物权法》完善了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颁布以前,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散见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行政管理法中。《物权法》贯彻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在不动产登记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一是《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二是《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三是《物权法》对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登记机构的职责;五是《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二)《物权法》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和谐社会建设。《物权法》依据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物权法》明确土地征收必须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二是《物权法》明确土地征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必须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三是《物权法》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法定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三)《物权法》建立了土地物权体系
《物权法》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土地物权体系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一是《物权法》明确了集体土地的产权代表;二是《物权法》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面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三是《物权法》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设立;四是《物权法》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并明确了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
(四)《物权法》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明确: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这是重大的法律制度创新,它表明《物权法》认可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性质,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按照贯彻实施《物权法》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贯彻实施《物权法》,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适应《物权法》贯彻实施的需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转变国土资源管理理念,深化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变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牢固树立物权观念
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牢固树立物权观念,就是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国土资源管理职权的过程中,要以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权为前提,不能随意干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民事关系,不能随意取消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更不能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损害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要把国土资源管理行政管理职权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服务职能。要彻底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手段行使管理权的做法,更多地将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运用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更加自觉地坚持从严管理不动摇
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物权法》全面肯定了近年来严格保护资源的制度性成果,将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包括耕地保护制度、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必将增强全系统严格管理国土资源的决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继续贯彻落实好严格管理国土资源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进一步从严管理不动摇。
(三)更加积极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
《物权法》在诸多方面对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方向予以了肯定。贯彻落实《物权法》,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更加积极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要加快土地登记发证的步伐,努力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要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使招拍挂成为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的唯一合法方式;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紧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切实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时俱进地研究落实《物权法》提出的创新性要求,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征地补偿中如何处理被征地农民既得利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在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分割登记等,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物权法》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物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切实做好《物权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学习宣传《物权法》作为“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重要内容,做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认真组织好《物权法》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一级抓一级,一级培训一级。要将宣传《物权法》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方法,在全社会深入宣传《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特别是要宣传《物权法》中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内容和制度,在全社会广泛倡导用法律明辨是非、用法律解决纠纷的理念,加快形成和谐的资源关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按照《物权法》的要求,抓紧做好法规清理工作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现行不少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要依照《物权法》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目前,国务院已经对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进行了了全面部署,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是这次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抓紧进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于超越权限制定的,以及与《物权法》规定不相一致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全社会公开。
(三)分清轻重缓急,推进《物权法》的配套立法
实施《物权法》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要分清轻重缓急,稳步推进《物权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凡是对《物权法》实施有重大影响的,要抓紧研究出台;凡是关系长远制度建设的,要深入研究,积极试点,认真准备。今年,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部将重点做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土地登记规定》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关系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物权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检查落实工作。有关贯彻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七年五月八日

泰安离婚律师、济南离婚律师、泰安婚姻家庭律师、济南婚姻家庭律师、山东遗产继承纠纷、泰安婚姻律师,济南婚姻律师、离婚纠纷,遗产分割、婚姻纠纷律师:

1、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2、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土地、房产等不动产财产分割,证券、股票、保险等权利凭证分割,同居关系财产分割;

3、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确认亲子关系,进行DNA鉴定;

4、遗嘱继承,公证遗嘱,遗嘱见证,遗产分割,胎儿继承,代位继承;

5、代办送养,收养手续,跨区、跨省、跨国、涉外送养收养;

6、夫妻间抚养关系,赡养老人;

7、家庭犯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重婚罪;

8、婚姻家庭咨询服务,其他非诉讼服务。

9诉讼及非诉讼服务(包括涉外婚姻家庭事务);

10、咨询以上范围内的问题均收费。

泰安离婚律师、泰安离婚律师网、济南离婚律师、济南离婚律师网、泰安婚姻律师网、泰安离婚律师网、泰安婚姻家庭律师、泰安离婚纠纷、泰安婚姻家庭纠纷、泰安遗产继承、济南婚姻律师网、泰安遗产继承律师、济南遗产继承律师:婚姻家庭法律服务详细服务范围:

一、婚姻法律(包括涉外婚姻):

1、 登记结婚,婚姻家庭咨询,婚前财产公证,济南、泰安离婚律师,事实婚姻,非法同居,重婚罪,协议离婚,离婚后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书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亲权等侵权纠纷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家庭暴力、遗弃罪、虐待罪刑事自诉案件解除同居关系诉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的行政诉讼,过错赔偿,夫妻间扶养纠纷通过法院办理无争议离婚程序
2、确认亲子关系,DNA鉴定,子女抚养费,生育权,监护权,探望权,抚养权变更,子女姓名变更,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争议诉讼同居关系引起的财产及子女抚养争议

3、共有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婚前彩礼,离婚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诉讼婚姻家庭领域的债务纠纷离婚后分割对方隐匿财产纠纷离婚赔偿,过错赔偿,婚前不动产,婚后不动产,父母房改房,购买按揭房纠纷,婚姻家庭财产确权、转让、赠与纠纷,夫妻合伙,股票证券分割,入股企业,股份分割,养老金,退休金。

二、继承法律(包括涉外继承):

继承顺序,代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继承,公证遗嘱,遗嘱执行人,代书遗嘱,口头遗嘱,自书遗嘱,遗嘱见证人,遗产分割,继承遗产,胎儿继承,不易分割财产,继承纠纷,遗嘱纠纷,伪造遗嘱。

三、家庭法律(包括涉外家庭):

收养法,收养条件,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华侨收养,单身收养,亲属收养,弃婴收养,民政部门,福利机构,送养机构,收养机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未成年人保护,妇女保护,计划生育。

四、诉讼及非诉讼服务(包括涉外婚姻家庭事务):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泰安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李学军

手机:18354885199,网址:www.lixuejunlawyer.com

关键词搜索:

泰安离婚律师,济南离婚律师,泰安遗产继承律师,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济南亲子鉴定,泰安亲子鉴定,济南重婚罪,泰安重婚罪,济南婚姻律师,泰安离婚律师网、泰安婚姻家庭律师、泰安离婚纠纷、泰安婚姻家庭纠纷、泰安遗产继承、泰安婚姻律师,泰安继承律师,济南继承律师,泰安遗产律师,泰安子女抚养,济南遗产律师,济南子女抚养,济南收养,泰安收养,济南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泰安继承纠纷律师,济南婚姻家庭纠纷,泰安婚姻家庭纠纷,济南法定继承,泰安法定继承,济南公证遗嘱,泰安公证遗嘱,济南遗产分割,泰安遗产分割,济南代位继承,泰安代位继承,济南胎儿继承,泰安胎儿继承,济南家庭暴力,泰安家庭暴力,济南无效婚姻,泰安无效婚姻,过错赔偿,济南收养纠纷,泰安收养纠纷,登记结婚,济南监护权,泰安监护权,济南探望权,泰安探望权,事实婚姻,济南非法同居,泰安非法同居,济南协议离婚,泰安协议离婚,济南婚前彩礼,泰安婚前彩礼,济南财产分割,泰安财产分割,济南离婚赔偿,泰安离婚赔偿,济南夫妻共同债务,泰安夫妻共同债务,济南夫妻共同债权,泰安夫妻共同债权,济南离婚赔偿,泰安离婚赔偿,泰安财产公证,济南财产公证。泰安离婚律师、济南离婚律师、泰安婚姻律师、济南婚姻律师、泰安遗产继承律师、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泰安离婚律师、泰安离婚律师网、济南离婚律师、济南离婚律师网、泰安婚姻律师网、济南婚姻律师网、泰安遗产继承律师、济南遗产继承律师。

下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上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热点新闻:
最高院案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可以阻却执行 (阅读次数:7620 次)
济南律师网新年贺词 (阅读次数:3971 次)
诉讼时效统一为三年?最高法院的权威最新解释(附法律规定)! (阅读次数:3945 次)
泰安离婚律师、济南离婚律师、泰安婚姻律师、济南婚姻律师确认亲子关系,亲子鉴定 (阅读次数:3370 次)
交通纠纷法律法规 (阅读次数:3353 次)
衢州婚姻律师,衢州离婚律师,继承纠纷,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阅读次数:2622 次)
济南婚介,济南婚姻介绍所,济南相亲网,济南征婚,婚恋网,可自主联系、自由相亲、自由恋爱 (阅读次数:2548 次)
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阅读次数:2367 次)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阅读次数:2325 次)
2021年泰安相亲会,可自由相亲、自主联系、自由恋爱--尽在相邦婚恋网; (阅读次数:227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