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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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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9-4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有虐待和歧视。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己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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