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姻登记中“婚姻状况证明”中文翻译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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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7-11 |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姻登记中“婚姻状况证明”中文翻译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8〕276号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涉外婚姻登记中“婚姻状况证明”翻译问题的请示》(鲁民〔2008〕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二、除港澳台地区提交的材料可以按照其地区习惯使用繁体字外,其他材料均应当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简化字为准。 三、为确保“婚姻状况证明”译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下列机构之一出具的翻译文本,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接受: 1. 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 2. 我国驻外国使领馆; 3. 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权威翻译机构; 4. 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 以上3、4两项,由受理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公开。 附件: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涉外婚姻登记中“婚姻状况证明” 翻译问题的请示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泰安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李学军,转载 手机:18354885199,网址:www.lixuejunlawyer.com 关键词搜索: 泰安离婚律师网,济南离婚律师网,泰安遗产继承网,济南遗产继承网,济南亲子鉴定,泰安亲子鉴定,济南重婚罪,泰安重婚罪,济南婚姻律师,泰安婚姻律师,泰安继承律师,济南继承律师,泰安遗产律师,泰安子女抚养,济南遗产律师,济南子女抚养,济南收养,泰安收养,济南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泰安继承纠纷律师,济南婚姻家庭纠纷,泰安婚姻家庭纠纷,济南法定继承,泰安法定继承,济南公证遗嘱,泰安公证遗嘱,济南遗产分割,泰安遗产分割,济南代位继承,泰安代位继承,济南胎儿继承,泰安胎儿继承,济南家庭暴力,泰安家庭暴力,济南无效婚姻,泰安无效婚姻,过错赔偿,济南收养纠纷,泰安收养纠纷,登记结婚,济南监护权,泰安监护权,济南探望权,泰安探望权,事实婚姻,济南非法同居,泰安非法同居,济南协议离婚,泰安协议离婚,济南婚前彩礼,泰安婚前彩礼,济南财产分割,泰安财产分割,济南离婚赔偿,泰安离婚赔偿,济南夫妻共同债务,泰安夫妻共同债务,济南夫妻共同债权,泰安夫妻共同债权,济南离婚赔偿,泰安离婚赔偿,泰安财产公证,济南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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