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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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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5-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济南、泰安李学军律师,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手机;1835488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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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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