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的会议纪要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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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15 | |
山东省高院会议机要2011版--婚姻家庭纠纷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济南、泰安婚姻专业律师李学军 手机:18354885199,网址:www.lixuejunlawyer.com)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问题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案件总量已经占到全省法院各类诉讼和执行案件的10%以上,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颁布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适用。一要注重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重视由于城市化进程导致的老人赡养问题,要通过案件的审理,实现老有所养。在离婚案件中,要关注对生活来源较少、谋生手段较弱的妇女的扶养义务的落实。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益。二要根据家庭财产类型的发展变化处理好财产关系。家庭财产已经从较为单一财产类型,逐步发展到股权及其他投资等多种财产类型并存。审理婚姻家庭财产案件时,要重视婚姻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法律相协调,既要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也要重视发挥财产的整体效用,通过不同的财产分割方式,实现两者和谐并存。要认识“买断工龄款”、养老保险金等财产形态的特征,合理确定其财产性质。在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情形下,要重视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交易安全的维护等因素,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道德和善良风俗。通过案件的审理,倡导夫妻的婚姻忠诚义务、亲属间的扶养、赡养义务以及我国民间各种良好的风俗习惯,避免因案件的审理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规范普通民众道德与行为的良好民俗、习惯造成冲击,通过制裁婚姻违法行为,引导善良风俗的巩固与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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