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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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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5-6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李学军农村及国有土地专业律师,18354885199.网址:www.lixuejunlawyer.com)

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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