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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领证后“跑路”了,被骗婚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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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8-27

与爱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是人生中最幸福的事情之一,而刚结婚不久的小亮不仅被骗取了彩礼,老婆“人间蒸发”,而且还得知老婆的身份信息都是假的。深受打击的小亮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被告知须双方一同前来办理。

“老婆”领证后“跑路”

真实姓名都不清楚,这婚跟谁离?德州律师网

小亮的婚姻登记是否可以撤销?

案情简介

201310月,小亮经媒人介绍认识了一位自称名为小金的广西女子,随即商谈双方结婚事宜,小亮给付小金65000元彩礼钱,后小金持身份证随小亮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后,小金又向小亮索要了价值约20000元的黄金首饰和手机。次日,“小金”自称出门见朋友,便杳无音讯。

这时小亮才意识到可能被骗了,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部门调查,结婚证上女子并非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上的“小金”,婚姻登记材料中有关小金的户口簿材料上户口专用章系伪造。小亮处于无法离婚和结婚的尴尬境地,遂将民政局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结婚证。

原告小亮诉称:民政局在为其和“小金”登记结婚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未严格审查“小金”与身份证上女子是否为同一人,导致错误登记,对此民政局存在过错。

被告民政局辩称:小亮与小金于20131028日在被告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填写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按规定提供了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依据《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被告颁发了结婚证。被告在登记过程中,对小亮双方提供的材料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核对身份证与户口簿是否一致。小亮要求撤销结婚登记,因与法律规定不符,被告已告知其不能撤销的理由。被告在办理小亮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违反程序规定或其他规定的情形。

判决结果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民政局办理小亮与小金婚姻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法官说法

办理婚姻登记,应符合男女双方真实意愿,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由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虽然原告小亮在申请婚姻登记时向被告民政局提交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申请材料,但是根据公安部门查实的情况,与小亮办理婚姻登记的女子并非申请材料中的小金本人,申请材料中的女方户口簿也存在诸多不实之处。故被告所办理的小亮与小金的婚姻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小金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婚姻登记应予撤销。对于小亮关于撤销结婚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学军律师转载: 18253191321

李学军律师:山东大学本科毕业,山东大学研究生学历,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5年执业,执业证号:3709200510970364;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具有A类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证、中国证券一级从业资格证(证券基础、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经纪)、中国银行从业合格证;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是规范性市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先后获得“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市级文明单位”“市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市司法系统十佳律师事务所”等荣誉。本所秉持“诚信为本、专业为本”的创所理念,规范执业;创立法律服务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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